成都先导: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治理与合规性 -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最近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最近36个月未违规利润分配等[1]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 激励对象资格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被处罚[2]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均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2] - 激励对象名单将进行不少于10天的内部公示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3] - 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 未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3] -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3] 财务安排与公司利益 - 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3] - 实施激励计划可健全激励机制 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