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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实施[1]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数量从二百零九条增至二百一十八条,条目编号相应顺延[1] 股东权利与义务强化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义务,包括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强令违规担保等[17] - 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材料,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10][11]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时,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程序违规可在60日内请求撤销[12] 董事会职能扩展 - 新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明确其功能作用及职责[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27] - 董事选举可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该制度[36] 股份管理规范 - 公司股份总数189,055.316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集中存管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6] - 公司收购自身股份需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且需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6] - 发起人及高管持股转让受限,董事高管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8] 股东会机制优化 - 临时股东会触发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等[24] - 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信息,网络表决时间及程序需明确[2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