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使用 确保专款专用并符合监管要求 [1] - 募集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财务性投资 [1][3][6] - 建立严格的资金存储 使用和监督机制 包括专户管理 三方监管和定期披露 [3][5][17]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3]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 商业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 [3]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可终止协议 协议终止后两周内需签订新协议 [4] 募集资金使用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资金使用情况 确保资金安全并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5]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1年 投入未达计划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5] - 募集资金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6][7] -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投资安全性高产品 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 [8][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且仅限于主营业务 [10][11]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1]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审议 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股东会审议 [12][13]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用途 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3]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原因 新项目计划和风险提示 [14][15]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6] -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已投资金额 完工程度和定价依据 [1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门需设立资金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6]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 年度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7] - 保荐人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包括资金存放 项目进展和合规性 [18][19] - 公司需配合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与审计工作 [19] 附则 -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 [19]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
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