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 - 启动年报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并监督选聘过程[1] - 评估年报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特别关注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1] - 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年报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1] - 与年报审计机构讨论审计范围 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1] - 协调年报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1] - 指导内审部门工作并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1] - 审核公司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1] - 监督和评估年报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1] -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年报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2]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年报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2] - 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经理层沟通 为委员会履职创造必要条件[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15日内与审计机构协调确定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2] -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口头沟通无效时以书面形式督促并记录[2] -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2] -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3] - 公司总经理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财务总监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 - 审计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3]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同时提交会计师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决议[3] - 重点关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原则上不得改聘 确需改聘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3] - 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判断改聘理由充分性并发表意见 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再召开股东会决议[3] - 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其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4] - 达成肯定性意见时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时建议改聘[4] - 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前任及拟改聘事务所[4] - 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决议[4] - 续聘或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 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4] -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4] 内部控制 - 根据审计法规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评价报告[5]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董事会对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评价工作总体情况 检查监督工作情况[5] - 包括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评价的依据 范围 程序和方法 重大风险及处理情况 内部控制缺陷及认定情况[5] - 包括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对本年度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本年度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5] - 包括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5] - 检查监督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6] - 报告内容包括缺陷环节 后果 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 总则与附则 - 规程旨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和披露的监控[1] - 依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1] - 审计委员会委员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1] - 委员需学习中国证监会 吉林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参加相关培训[1] - 违反规程者将被追究责任[7] - 规程接受中国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约束[7] - 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与法律 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 法规为准[7] - 规程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此前版本同时废止[7]
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