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提案主体与资格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1]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具有提案资格 [2]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联合提出提案 [2] - 董事长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均享有提案权 [2] - 总经理办公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也可提交提案 [2] 提案内容要求 - 提案需包含损益和风险分析 [2] - 必须提供明确的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2] - 需论证提案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2] - 应披露交易相对方信用状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2] - 须说明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 [2] 提案提交程序 - 常规提案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提交备案 [2] - 临时会议提案需在召开前十日完成登记 [2] - 提案需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 [1] - 审计法规部需在收到材料后三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 [2] - 董事长对提案材料拥有要求修改补充的权限 [2] 提案审查流程 - 审计法规部负责形式与合规性审查 [2] - 董事会秘书进行二次审查后呈报董事长 [2] - 新增提案需经董事长特别批准 [3] - 独立董事可联名要求延期审议不明确事项 [3] - 提案修改不影响既定会议召开时间 [3] 信息保密规定 - 决议公告前所有相关人员需严格保密提案内容 [3] - 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3] - 必须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3] 制度效力与实施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权限 [3] - 旧版提案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