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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遴选 选择标准制定和程序建议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2]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2]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工作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可连选连任 [2] 职责权限 - 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程序 对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 [3] - 就董事提名或任免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及其他相关法定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 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决策程序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 人员选聘程序 -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求 形成书面材料 [3] - 在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人才市场广泛搜寻人选 收集初选人职业 学历 工作经历等详细信息 [3] -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未经同意不得作为人选 召开会议进行资格审查 并在选举前1-2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建议及材料 [3] 会议机制 - 会议为不定期召开 需提前三天通知 由主任委员主持 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主持 [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4] - 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4]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签名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4] - 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全体参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5] 实施细则效力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