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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说明辞任时间、原因、职务及后续任职情况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1] 离职程序与特殊情形 -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成员构成不符合法规要求时 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2]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符合法定构成要求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时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2] 职务解除与补偿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3]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 被解任者可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需综合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3] 工作交接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在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公司定期核查并披露进展 [4] 股份管理与转让限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申报持股及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5]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需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5]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有效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6] 制度解释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