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等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如股票、可转债等)募集的资金,需用于特定用途 [2]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确保项目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3]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业务 [7][12]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导致公司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9] - 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 [10]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规范性 [5] - 公司可在多家银行开设专户,但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同一项目资金需在同一账户存储 [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需按发行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资金,若遇严重影响计划的情形需及时公告 [11]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质押或委托贷款,防止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12][1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金额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6]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原则上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置换 [21][26]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3]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仅限主营业务相关活动,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3]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及新项目、股份回购,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使用计划 [19][25] - 超募资金使用需按顺序安排: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 [2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29] - 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新项目应聚焦主营业务,并披露可行性分析 [30][31] - 仅变更实施地点或在全资子公司间调整不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即可 [18] - 节余资金占募集净额10%以上时,使用需经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及董事会、股东会同意 [37] 监督与披露机制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39]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年度鉴证 [22]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41][25]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与审计工作,提供必要资料 [22][26]
盘龙药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