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治理结构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选举 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2] - 股东投票权数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2] 投票操作规则 - 选票需注明所有选举董事并标注使用表决票数 超限投票无效[3] - 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有效性 会后公布每位候选人得票数[3] - 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持股3%以上股东提案[3] 投票权分配机制 - 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可集中或分散使用[4] - 有效投票权总数为参会股东所代表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5] - 对单个候选人投票数可不等于持股数 但合计不得超过有效投票权总数[5] 董事当选规则 - 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 获过半表决权票数者当选[5] - 得票相同造成超额时需重新选举 最后两名同票则淘汰后重选[5] - 当选董事不足两名以上时淘汰末位重选 仅缺一名则15天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补选[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新当选董事在补选不足时任期延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6] - 实施细则修订由董事会提案 经股东会批准生效[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