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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时,草案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2]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已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2]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 - 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逐条说明不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且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 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 - 已披露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本总额的比例、预留权益数量及占比,且累计未超过股本总额20% [2] - 除预留部分外,已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可获授权益数量及占比,以及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情况 [2] - 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2] - 已披露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并对非标准定价方法作出说明 [2][4] - 已披露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2] - 已披露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包括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2] - 已披露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 - 已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2] - 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形 [2] - 已披露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的实施安排 [2] - 已披露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2] - 已披露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关于信息披露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以及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的程序 [2] 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 绩效考核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提升 [2]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作为对照依据时,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2] 限售期与行权期合规性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 [2]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2]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2] 中介机构及审议程序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2] - 上市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发表专业意见 [2] - 上市公司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6] - 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6] -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6] - 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规定进行回避 [6] - 上市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 - 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