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委托理财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 - 委托理财指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 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理财 [2]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委托理财需遵循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原则 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3] -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稳健型产品 资金为闲置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3]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占50%以上且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 [3]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 [4] 实施与管理机制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关注审批权授予 风险控制措施 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和财务状况 [5] - 选择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 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签订书面合同 [6] - 委托理财由CEO和财务总监组织实施 财务部门具体执行 内审部负责审计监督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检查 [6] - 财务部门需建立委托理财台账 及时取得投资证明 归档合同协议 按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列报 [7] 信息披露要求 - 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按规定披露 包括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等 [9] -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条款变更 受托方经营或财务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