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禁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2] - 所需条件包括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足够注册会计师确保审计质量 以及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记录[2] - 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监督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启动选聘流程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审计费用建议及提交履职评估报告[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 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确保公平公正 续聘可豁免公开选聘[3][4] - 选聘评价要素涵盖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权重不低于40% 费用报价不高于15%[4] - 审计费用得分计算以所有符合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平均值为基准 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5]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 资质审查 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5]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合同规定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报告[6] 续聘与审计人员轮换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执业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肯定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否定意见则启动改聘[7]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工作变动时服务年限合并计算[7] -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时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IPO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两年[7] 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 并提交履职评估和监督职责报告[8] - 选聘时需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法保护数据安全[8] 改聘程序与情形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审计 分包转包业务 主动终止业务或丧失资质等[8] - 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除非出现执业质量等问题 审计委员会需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并调查执业质量[9] - 改聘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说明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调查结果及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处罚情况[10]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时 审计委员会需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按程序改聘[10] - 改聘工作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0]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多次处罚或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情况[11] -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程序合规性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11] - 违规选聘造成严重后果时 董事会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股东会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1]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未按时提交报告 串通虚假应聘 分包转包业务或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1] - 相关处罚需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1] 文件归档与制度执行 - 选聘 应聘 评审和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 禁止伪造 变造或销毁[12]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12]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3]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