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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 - 制度涵盖对外担保对象审查、审批程序、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全流程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担保对象审查标准 - 担保对象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互保单位、重要业务关系单位、控股子公司等 [2] - 必须同时具备较强偿债能力 不符合条件但风险较小者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股东会批准 [2] - 需审查企业基本资料、经审计财务报告、主合同及反担保措施等 [3] 审批权限与决策机制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根据章程权限行使决策权 [4] - 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等 [4] - 连续12个月担保金额超净资产50%且绝对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 [4] - 董事会审批需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审批特定事项需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5]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要求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内容需符合《民法典》要求 [7] - 需全面审查主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条款 拒绝不合理风险条款 [7] - 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财产需合法可转让 [4] 持续风险管理与追偿 - 财务部门及法务人员需持续跟踪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8][10] - 发现经营恶化、债务逾期等情况需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8] - 被担保人违约时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1] 信息披露规范 - 需按深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董事会决议、担保总额等 [12][1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13] - 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需按相同标准审议和披露 [14] 责任与处罚机制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违规担保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17] - 董事会根据损失及风险大小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