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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 [1] - 公司需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事后监管 [2]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形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 - 经办人员需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4] - 董事会秘书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审核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4] -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 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为十年 [4]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 申请部门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并做好保密承诺函和知情人登记表的签署与填报工作 [5] -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或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 -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不符合暂缓、豁免情形的 公司将给予处罚并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5]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处理 - 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类似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4]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制度实施与附件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7] - 制度附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保密承诺函和知情人登记表 [8][9][10] - 登记审批表需包含豁免披露的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期限、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