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 增强董事会选举科学性并优化治理结构 [1] -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产生 [1][2] - 委员会设独立董事担任的主任委员一名 负责主持工作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可连选连任 [1][2] 职责权限 - 主要职责包括对董事会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 研究董事及高管选择标准 广泛搜寻合格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 [2] - 需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形成建议 同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 -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控股股东无充分理由时应尊重其建议 [2] 运作程序 - 董事及高管选任程序包括研究公司需求 广泛搜寻人选 搜集初选人背景资料 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及进行资格审查 [3] - 需在选举新董事或聘任新高管前1-2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建议及相关材料 [3] - 会议需提前7天通知委员 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 会议机制 -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 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 必要时可邀请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管列席 [4]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 [4] -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委员对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4] 制度实施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5] - 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冲突 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其中"以上"等术语含本数 "过"等术语不含本数 [5]
元利科技: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