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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苏: 安迪苏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相关调整已通过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1] - 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精简,以提升决策效率和规范运作水平 [1]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 - 修订《公司章程》第一条,明确章程制定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增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述 [1] - 更新第二条公司设立依据及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为911100007109244940 [1] - 调整法定代表人条款,规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辞任总经理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需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 [1] - 新增第九条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 修订第十条公司责任条款,将"全部资产"改为"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3] - 扩展第十一条章程约束范围,明确对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细化股东诉讼权利 [4] - 新增财务资助条款,允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5] - 完善股份回购情形,新增"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条款,并删除具体触发条件 [6] - 强化股份转让限制,要求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转让股份需遵守持有期限、卖出方式等监管规定 [7] - 优化股东权利条款,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8] - 新增全资子公司材料查阅条款,股东可要求查阅复制子公司相关资料 [9] - 修订股东会职权列表,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增加对发行股份、财务资助等事项的授权 [16] - 调整担保决策流程,明确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的情形,包括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 [17] - 新增财务资助审议标准,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或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 [17] - 变更临时股东会召集条款,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可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 [23] - 完善股东会主持机制,规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会议由其召集人主持 [29] - 修订董事任职资格,增加"被宣告缓刑自考验期满未逾2年"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禁止情形 [39] - 调整董事构成要求,规定职工代表董事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且兼任高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1/2 [40] 股东权利与义务完善 - 新增股东义务条款,明确滥用股东权利需承担赔偿责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 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禁止占用资金、要求违法违规担保、从事内幕交易等行为 [13] - 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时遵守限售规定及承诺 [14] - 降低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要求,从3%降至1% [26] - 完善股东会通知内容,要求明确网络投票流程,且股权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 [26] - 新增表决权限制条款,规定违反《证券法》超比例买入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37] - 优化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明确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