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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而修订制度 [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 [1] 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2] - "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3] - "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4] 管理职责与保密要求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日常管理工作 [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泄露内容 [7] 信息报送流程与控制 - 对外报送信息前需由经办人员填写《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9] - 对外报送信息时需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10] - 对外报送信息后需将《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 [11] 外部单位义务与责任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12] -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时,需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3] -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制度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所得收益;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 制度实施与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时,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1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16]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