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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明确股东会规则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1] - 规则适用于股东会召集、提案、通知及召开等事项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1][2] - 公司需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 [1]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包括选举董事、批准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等职权 [4] -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交易金额超净资产50%且绝对额超5000万元等 [4] - 对外担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均需股东会批准 [8] 股东会召集程序 -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在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 [2] - 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不足2/3、亏损达股本1/3、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 [3]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9][10] 股东提案与通知机制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 [13] - 股东会通知需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 内容需包括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股权登记日 [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且不得变更 [14]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会议以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 [17]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25]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7] 决议执行与记录保存 - 股东会决议需在2个月内实施分红送股等方案 回购普通股决议需次日公告 [35][34] - 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 内容包括审议经过、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等 [33]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程序违法可诉请法院撤销 [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