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相关监管规则[1][2] - 制度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资[2] -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3]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存放与使用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4]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牟利 若发生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5] - 保荐机构需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同样适用本制度[6][7]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资金存放遵循集中存放 专户存储原则 仅能使用专用账户 禁止与其他账户混用[8][9]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存放 对账单报送 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条款[11] - 存在多次融资时需独立设置专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10]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12]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审批流程:使用部门提出计划→部门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超权限需董事会审批)[13] - 需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付款需合理合法并提供依据材料[14] - 募投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 延迟需披露原因 出现市场重大变化 搁置超一年 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5][16]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披露原因 资金存放情况及后续计划[17]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18]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仅限投资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 不得质押[19]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 披露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产品额度及安全性等信息[20] - 出现产品亏损风险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风控措施[21] - 募集资金可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6个月内完成并经董事会审议[22]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23]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到期需归还并公告[23][10]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披露使用必要性和合理性[24] -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审议程序 但需在年报披露[26] 募投项目变更管理 - 原则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但出现取消原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时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27] - 变更后资金应投向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重新进行可行性分析[28][29] - 变更需披露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 投资计划及审批进展[30][14] - 项目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 已投资金额 项目进度及效益 定价依据等[31] 资金使用监督与披露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时需及时公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与计划差异原因[33]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涵盖资金存放 项目进展 置换情况等10项要素[34] - 公司需配合审计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并与年报同步披露[17] - 发现资金管理违规时 保荐机构需督促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18]
三生国健: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