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等主体[2]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且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者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2]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投资者[3] - 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3] 信息披露内容与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4]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4] - 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法律政策重大影响等[5][6] - 应披露的交易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等21类事项[8][9] - 关联交易披露门槛为: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12] 披露标准与阈值 - 交易披露标准为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或资产净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9] - 担保披露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需股东大会审议[10] - 财务资助披露标准为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 - 诉讼仲裁披露门槛为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13] 特殊事项披露要求 - 业绩预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适用于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或同比变动超50%等情况[15][16]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说明核实情况及是否存在未披露信息[18][20] - 回购股份需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回购比例每增加1%需在3交易日内公告[19] - 可转换债券需披露转股价格调整、信用评级变化、赎回及回售安排等事项[25][26][28] 信息披露管理责任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3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保证披露及时性,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31][32] - 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主动告知持股变动、重大资产重组等信息并配合披露[32][33] - 信息知情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失职导致违规需承担赔偿责任[35]
瑞茂通: 瑞茂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