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1] - 该制度允许股东集中所有投票权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或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终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1] - 实施细则中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但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规则[1] 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初步提名提出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董事候选人须提供书面承诺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独立董事还需发表独立性声明[2] 候选人资格审核与选举方式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年龄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及是否存在任职不适格情形等[3] - 董事会审核任职资格后 符合条件者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 不符合规定的需在股东会上解释说明[3] - 选举可采取等额选举(候选人数等于拟选人数)或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拟选人数)方式[3] 投票规则与操作流程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 董事会须置备专用选票 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投票方式[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独立董事投票权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票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3] - 非独立董事投票权为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票数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 票数计算与投票有效性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式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选举董事人数[4][5] - 多轮选举时每轮需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 董事会秘书需在每轮投票前宣布票数 异议需立即核对[5]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 不可投反对或弃权票 投票总数超过累积表决票数则无效 等于或少于则有效[5] 当选规则与特殊情况处理 - 董事当选按得票顺序确定 但得票总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6] - 若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均为最低票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未能决定则另行召开股东会选举[6]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 需对未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不足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6] 附则与规则效力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7] - 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7]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7]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