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并于1993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7,033.8659万元 [2] - 公司经营宗旨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提供高品质、全周期集成服务,经营范围涵盖建筑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多个领域 [2] -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万股 [2] 股份结构与管理 -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379.9万股,现有股份总数为97,033.8659万股,均为普通股 [3] - 公司可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增加或减少资本,并在特定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份 [3]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股份转让有明确限制 [3] 股东权利与股东会机制 - 股东享有获得股利分配、参与股东会表决等权利,同时承担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等义务 [4] -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等 [4] - 不同类型的交易事项和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4] 董事会构成与运作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 [5]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等职权,设董事长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5] - 董事会设置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 [5] 高级管理人员设置 - 公司设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6] -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与董事有相似规定,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多项职权 [6] 财务与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7] - 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等方式,有明确的现金分红比例和差异化政策 [7]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7] 公司治理与特殊事项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管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8] - 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处理突发事件遵循及时、有效原则 [8] - 章程对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规定 [8] 章程修订意义 - 此次章程草案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9]
华东建筑集团发布新章程草案,明确多项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