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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仪装备: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制度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1][2] - 涵盖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方界定依据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 - 关联方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等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的行为 [4] 禁止资金占用方式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12种具体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6]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变相占用资金 [6] 资金往来管理要求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明确结算期限 [7] -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7]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董事会需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及关联方交易 [8] -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9] - 年报审计期间需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督促出具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9] 财务管控职责 - 财务负责人需监控与关联方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保证财务独立性 [10][11] - 财务部门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办理与关联方的支付事宜 [15] -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防止非正常资金占用 [12] 责任追究机制 - 因资金占用造成损失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追责 [17] - 对协助侵占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8]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涉及金额巨大时需通报股东会并严肃处理 [20] 资金清偿原则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审批程序并遵守国家规定 [19] - 在符合法规条件下可探索金融创新方式清偿,但需经批准 [19] 制度效力与解释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