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所募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资 [1]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防范投资风险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1]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维护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1]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 [2]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报送、保荐机构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条款 [2]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新协议 [3]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 [2]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需按发行文件承诺计划使用资金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决议 [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3][4]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并披露延期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完成计划 [4]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 [4]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6个月内完成 并经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5] 闲置资金管理要求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额度及产品安全性等信息 [6]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 [7]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使用计划及合理性 [8] -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 超过则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 [9]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 [9][10]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0][11] - 变更募投项目需及时公告原因、新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内容 [11][13] 资金使用监督与披露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计划的情形需及时公告 [11][12] - 董事会每半年度需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 [12]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12][15]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和审计工作 并提供必要资料 [15]
京仪装备: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