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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制度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股东会 旨在保障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 [4] - 职工代表董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制度 [3] 投票规则与执行流程 - 股东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实际拥有数 超限时需重新确认否则作废 [3] - 选票不设反对票或弃权票 实际使用投票权数小于总数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股东会主持人需提前说明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2][5] 董事当选原则与席位安排 - 候选人得票数需达到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 [2][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以保证独立董事比例 [2] - 得票相等且为最低票时 若全部当选会导致董事超员则不得当选 空缺名额后续补足 [4] 制度效力与实施机制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需相同程序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新规冲突时按新规修订 [5] - 通过累积投票产生的董事实施届中补选制 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