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 [2] -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3]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管理部为日常管理部门 [3] - 信息未披露前需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并履行保密义务 [3] 报告义务人 - 包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 - 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3] - 包括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3] - 报告义务人可指定联络人并报备证券管理部或董事会秘书 [4] - 报告义务人需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重大事项范围 - 包括重大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事件及其持续进展 [4] - 重大关联交易需报告标准为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4] - 诉讼仲裁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5] - 经营环境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重大变化 [5] - 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或出现强制过户风险需报告 [5]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 [6] 报告程序 - 重大事项需在知悉当日以电话 传真或邮件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7] - 需同时提交书面报告至董事会办公室 [7] - 董事会秘书需对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并履行审批或披露程序 [7] - 需报告材料包括事项原因 内容 影响 相关协议 政府批文及内部审批意见 [7] 责任与附则 - 未及时上报事项将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 [9] - 视情节给予批评 警告 经济处罚 解除职务或追究法律责任 [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批准生效 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0]
振江股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