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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总则与基本原则 -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保护投资者权益 建立互信关系并完善公司治理 [1] - 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1] - 工作需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3] - 信息介绍需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避免过度宣传造成误导 同时注重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1][2] - 工作目的包括建立良性投资者关系 形成稳定投资者基础 创建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2] - 遵循合规性 平等性 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大基本原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提供便利 [2][3] - 董事会和管理层需高度重视并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 工作对象与内容 - 工作对象涵盖在册及潜在投资者 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财经媒体和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3] - 沟通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法定信息披露 经营管理信息 重大事项 企业文化及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等 [4][6] - 特别包含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投资者诉求处理 公司面临的风险挑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6] - 指定巨潮资讯网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为信息披露主要渠道 信息需第一时间在这些媒介公布 [4] -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不得先于指定渠道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替代公告 必要时可对媒体报道进行回应 [4] 沟通方式与活动管理 - 沟通方式多样 包括公告 股东会 公司网站 分析师会 一对一沟通 电话咨询 邮寄资料 媒体采访 路演 现场参观等 [5] - 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5] - 重大未公开信息避免通过媒体采访等形式披露 在正式披露前不向特定媒体提供信息或细节 [5] - 股东会时间地点选择需便于股东参与 对须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5] - 公司网站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丰富并及时更新内容 放置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5] - 可举行业绩说明会 利用网络等工具开展交流活动 根据需求进行一对一沟通 [5][7] - 可安排现场参观座谈 但需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重要信息 [7] - 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和传真 认真解答问题 重大事件时开通多部电话 [7] - 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前确定可回答问题范围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可拒绝回答 [7] - 活动后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公告披露 [7] - 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时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 详细说明再融资相关情况 [7] - 可根据需要向投资者或分析师寄送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8] - 实施融资计划时可举行路演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 建立直接沟通渠道 [8] - 建立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询投资者意见 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关活动 [8] - 投资者关系活动需建立完备档案 包括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谈论内容 泄密处理等 [8] 负责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 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度 [8] - 证券投资部为日常管理部门 设专人负责日常事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9] - 主要职责包括分析研究投资者构成及变动 关注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整合发布信息 举办会议及路演 接受咨询 接待来访 保持与投资者联络 [9] - 建立维护与交易所 行业协会 媒体等的良好公共关系 在重大事项后配合提出并实施处理方案 维护公司公共形象 [9][10] - 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需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归集信息 [10] -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10] -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具备良好沟通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 [10] - 证券投资部工作职责涵盖信息披露 会议筹备 定期报告编制 咨询回答 组织沟通活动 危机处理 网站维护 与投资者和分析师保持联系 媒体合作 知识学习 与监管机构保持接触等 [10] - 其他职能部门 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相关工作 [11] - 可对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培训 重大活动前举行专门培训 [11]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交易后生效执行 [13]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1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和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