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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 60362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提升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6][16][23]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265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25,993万股的1.02% 其中首次授予215万股(占比81.13%) 预留授予50万股(占比18.87%) 任何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1% 全部有效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10% [9][10] - 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A股普通股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1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2.63元 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告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25.25元的50%或公告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24.09元的50%中的较高者 [16][17] - 激励对象共计8人 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7][10] 时间安排与限售规定 -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60个月 [11] -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2] - 解除限售安排分为三个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登记完成后12个月起至24个月内)解除限售比例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登记完成后24个月起至36个月内)解除限售比例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登记完成后36个月起至48个月内)解除限售比例30% [13][14] - 预留部分若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在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分两个解除限售期(各50%比例) [14] 业绩考核要求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要求2025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不低于8%或2025年净利润环比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要求2025-2026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16%或2025-2026年净利润环比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要求2025-2027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24%或2025-2027年净利润环比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30% [20]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档 合格则解除限售比例100% 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 [21] -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并剔除全部有效期內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20] 实施程序与合规性 - 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尚待履行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提交股东会审议等程序 [30][31][32]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履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确定符合要求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