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观点 -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相关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包括申报程序 转让限制 禁止情形和信息披露要求 [1][2][3][4][5][6][7][8][9][13] 制度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1] - 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以及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记载在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1]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并提示相关风险 [2] - 因公司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转让股份做出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并在特定时间节点进行申报 如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 - 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并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4]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 - 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所持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4] -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4] -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5] -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5] - 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5]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形 - 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起算 公司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7]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7]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7] -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包括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金额和平均价格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7]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 数量 价格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8][13]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