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与表决情况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1] -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召集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 [2]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 [5] - 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连续90日以上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5]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6]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7] - 股东会通知中应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 [7]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8]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9] -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相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2/3以上通过 [14] 特别表决与计票规定 - 股东会审议任免董事、利润分配政策、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等对中小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1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征集 [16]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时,可根据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30%以上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6] 决议公告与记录保存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需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决议详细内容 [19]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需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情况、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0]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0]
诺思兰德: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