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 公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设立 由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独家发起 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1] - 公司于1997年5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 于1997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TIANYE CO,LTD [2] - 公司住所:新疆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邮政编码:832000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7,362,663元 [2]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股权结构 -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 1997年5月9日其以整体资产出资 认购的股份数为36,000,000股 [7]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7,000,000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7]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707,362,663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07,362,663股 [7] - 2002年根据财政部批复 将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所持股份划转至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划转完成后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 - 2006年5月12日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2] 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石灰和石膏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 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机械设备销售 五金产品批发 建筑材料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 棉麻销售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 牲畜销售 食品销售 纸制品制造 纸制品销售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保温材料销售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施工专业作业 牲畜饲养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装卸搬运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5]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3] -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3] -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26] -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职工董事1名 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可以设副董事长1名 [55] -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3] 股份发行与转让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7]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7]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7]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5]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5]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请求召开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查阅 复制本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权利 [17] - 股东承担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义务 [23]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 垫资 担保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7]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7]
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