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大原则,具体要求包括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使用明确语言、内容完整无遗漏、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及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3][4]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同时需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2][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符合监管规定且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4][6][7]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等专项文件,其中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且财务信息需审计委员会审核 [7][8][9] - 年度报告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为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季度报告为每季度结束一个月内,且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年度年报 [8] - 重大事件披露触发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知悉重大事项发生等,需立即说明事件起因、状态及影响 [5][11][12] 信息披露流程与管理职责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编制,经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 [15][16] - 重大信息需由董事、高管及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经评估后组织起草披露文件并提交交易所审核 [16][17]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文件归档及媒体沟通,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负责 [18][19][20] 信息保密与内控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登记备案,涵盖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及相关监管人员等,且在信息未公开前不得泄露或利用 [25][26] - 通过业绩说明会、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外合作需要求对方遵守信息披露规定 [27][28] - 内部控制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监督财务信息真实性及完整性,确保符合国家财政规定 [28][29]
德明利: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