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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规范选聘续聘改聘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制度涵盖选聘程序 执业质量要求 监督机制及改聘规定 确保选聘过程公平公正 [1][2][4] 总则 - 制度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聘请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控制度 并为3家以上上市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 具备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能力 [2] - 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 良好职业道德和信誉 拥有足够人力资源确保审计质量 并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监督评估审计工作 并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2][4]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 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确保充足响应时间且不设置不合理条件 [4]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启动 资料审查 资质审议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签约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4][5]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计委员会需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执业质量 对改聘理由充分性判断后发表审核意见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或审计无法保障等情况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9] - 改聘需在董事会决议后详细披露原因 审计委员会意见及审计意见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服务时 审计委员会需调查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9][10] 监督及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每年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发现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 董事会可对责任人批评或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不再选聘 [10]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 审计报告质量明显问题或未按时出具报告等行为且情节严重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 [10] 信息披露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 并每年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12]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