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使用效率 防范资金风险 保护投资者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董事会负责确保制度实施 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存放 使用和台账管理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规范使用资金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4]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专户集中存放 账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等 [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 公司可终止协议 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需签订新协议 [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质押或委托贷款 [8] - 公司需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防止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避免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9]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一年 投入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0]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人发表同意意见 [11]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等还需履行深交所相关审议程序 [11]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履行董事会程序 超过10%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 [12]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12个月 [14]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16] - 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额度期限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15][1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募投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视为用途变更 变更需重新论证并履行审批程序 [18]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且保荐人发表意见 [10] - 超募资金应于同一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25] 资金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核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28]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与实际投资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 [29] - 保荐人每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发现违规需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机构 [30] 制度附则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33]
德明利: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