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并保障投资者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则等[1] - 制度适用于股权性质证券募集资金监管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1]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2][3]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资金存放、支取通知机制及各方权利义务[3][4] - 专户大额支取标准为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 需通知保荐机构[3] - 商业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并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若连续三次未履行义务可终止协议[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间接投资证券交易公司[5] - 禁止将募集资金质押、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用途 防止关联方占用或挪用[5]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若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并披露[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不足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6] 闲置及超募资金运用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8]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9]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操作 不影响原投资计划 且需公告产品收益分配及安全性[9][10]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变更后原则上仍投于主营业务[13][14][27] - 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无需股东会审议 但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 但需在年报披露 超30%需股东会审议[10][19]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需现场核查并出具年度核查报告[19][20][22] 责任与合规要求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 确保规范使用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3][2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牟利 发现占用需要求归还并披露[23]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与审计工作 提供必要资料[20] - 制度若与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冲突 需按后者执行并立即修订[24]
亨迪药业: 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