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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H股发行后适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交所科创板规则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 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和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公司需在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及违约责任 [2] - 若协议提前终止 公司需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 [2] - 保荐机构发现未履行协议时需及时向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书面报告 [2]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若计划受严重影响需及时报告并公告 [3] - 当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时 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3]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证券投资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通过质押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 需董事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4]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需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不得质押 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开立或注销需2个交易日内公告 [4][5] -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投资额度及期限 收益分配方式等信息 [5]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 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5][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6] -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且需承诺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6][7]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需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提供网络投票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资金基本情况 承诺及意见 [7]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或新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进行可行性分析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 及时披露 [7]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募总额10%以上的需股东会审议 [8] - 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 [8]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补流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8]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 [8] - 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股东会程序 但需董事会审议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9] - 变更后的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进行可行性分析 [9] - 拟变更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等 [9][10] -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的需按相关规定披露 [10]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0]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转让原因 已使用金额 项目进度和效益 换入项目情况 定价依据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等 [10][11] - 公司需关注转让价款收取 换入资产权属变更及运行情况 履行披露义务 [11]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1]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解释投资进度差异 披露闲置资金投资收益情况 [11][12] - 专项报告需董事会审议 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年报披露时提交 [12] - 独立董事需持续关注资金使用 二分之一以上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需配合并承担费用 [12] - 董事会需在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若存在违规需公告违规情形 后果及措施 [12]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在年报披露时提交 核查报告需包括资金存放使用情况 项目进展差异 置换自筹资金情况等 [12][13]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3] 附则 -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13]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3] - 本制度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制度自动失效 [1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修改和解释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