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旨在规范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防范其与公司间利益冲突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3][6] 适用范围及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 利益冲突定义为公司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存在冲突 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权利的情形 [1] 利益冲突常见情形 - 相关人员持有竞争公司或业务往来公司权益 但通过证券市场持有低于5%权益的除外 [1] - 相关人员或其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包括贷款担保 业务往来 成为客户或供应商等 [2] - 相关人员在与公司竞争方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包括销售竞争产品 同时受聘于竞争方等 [2] 防范利益冲突具体安排 - 禁止相关人员在业务往来或竞争公司投资入股 [3] - 关联交易需主动说明并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处理 [3][4] - 禁止在业务往来或竞争公司担任职务 禁止利用公司资源谋私 禁止与公司竞争 [4] - 禁止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决策的礼金 现金礼金需上交内审部 [4] 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 负责日常管理 调查及处分 [4] - 每年12月31日前5个工作日内需填写申报表 [5]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 调查 存档及反馈 并跟踪督促落实情况 [5] - 制度发布前已存在冲突需1个月内申报 其他冲突需3个工作日内申报 [5] - 不确定是否存在冲突时需咨询审计委员会 [5] -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益冲突审查 [6] 违反制度处分 - 未申报或拒不解决利益冲突者 可能受到警告 通报批评 解除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等处分 [6] 制度生效及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H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7] - 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7]
佳都科技: 佳都科技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