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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 佳都科技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9月制定)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境内下属公司或合伙企业 以及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公司 行业顾问 内控顾问 财经公司 印刷商等)[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 包括申请阶段 审核阶段 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2] 国家秘密管理 -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4] -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规定 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 密级 保密期限[5] -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公司应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7] 文件提供与披露 -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开披露 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 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 资料的 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公开披露[7] -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7] -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 资料的 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8] 保密协议与义务 -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 向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 资料的 双方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10] - 公司与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符的 公司应当及时协商 修改相关协议中的相关约定[11] 档案管理 - 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需要出境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3] - 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 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和传输[13] -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 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14] 检查与监督 -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在境内进行现场检查的 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调查或为配合检查 调查而提供文件 资料前 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15] -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 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16] -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16] 违规处理 -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 如发现任何单位 人员 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等[17] -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 人员或组织 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7] - 任何单位 人员 组织违反《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20] -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