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募资金[2]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3] 募集资金存放要求 - 募集资金需集中存放并实施专户存储制度 资金独立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9]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资金支取预警机制(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等条款[10] - 财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1]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12]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13]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需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不得质押[14]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用途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16] 超募资金与项目调整管理 - 超募资金需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使用 存放于专户 可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现金管理[17]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18]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变更后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0][21]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管理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公告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23] - 单个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含利息)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程序[27] - 全部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达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豁免程序[28] 监督与信息披露机制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9]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涵盖资金存放、项目进度、超募资金使用等情况[31][15]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违规人员将面临内部处罚及赔偿责任[32]
三人行: 三人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