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决策程序 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 平等自愿 公平 公开 公允 关联人回避 书面协议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1] -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1] 关联交易定义与范围 - 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4] - 具体涵盖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转让研发项目 许可协议 提供担保 资产租赁 委托管理 赠与 债务重组 财务资助 放弃权利等[4] -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 动力 产品或商品交易[2]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自然人[3] - 关联自然人涵盖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者 持股5%以上者 公司董事及高管 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4]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持股5%以上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董事及高管 受关联自然人控制者 间接持股5%以上者 及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的特殊关系者[3][4][5] - 交易前12个月内或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符合条件者视同关联人[5] - 受同一国资控制不必然构成关联关系 但存在高管兼任除外[5]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 遵循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价格 成本加成价或协议价[10] - 市场价格指以市场价确定商品或劳务价格 成本加成价在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 协议价由双方协商确定[11] - 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9]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13] - 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 关联人回避表决[12]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12]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 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审议[1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17] 关联交易豁免情形 - 免于审议和披露的情形包括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 承销证券 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参与公开招标 单方面获利益交易 国家定价交易 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LPR且无担保 向董事高管提供与非关联人同等条件产品服务等[17] 关联人回避表决机制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其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18] 溢价购买资产特别规定 - 购买关联人资产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交易需披露溢价原因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18] - 需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并由证券服务机构审核 实际盈利不足预测数时需签订补偿协议[18][20] - 以现金流量折现法等未来收益估值法定价的 需在实施后连续三年年报中披露实际盈利与预测差异 并由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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