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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 激励对象合规性 - 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 已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激励计划结构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时 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2] 计划披露完整性 -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披露要求 [3] - 明确披露拟授予权益数量及占股本总额比例 预留权益数量及占权益总额比例 [3] - 详细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股票期权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4] 定价与考核机制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方法符合规定 未采用特殊定价方法时已说明定价依据及方式 [4] - 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使权益的条件 [4] - 绩效考核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提升 [5] 程序合规性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发表意见 [6] -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认符合股权激励实行条件 [6][7] - 股权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7] 特殊事项安排 - 明确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的实施安排 [4]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权利义务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已完整披露 [4]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