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方主体资格 -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265万元人民币 成立于2004年1月13日[3] - 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建设工程施工 城市公共交通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 燃气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许可项目 以及工程管理服务 水污染治理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一般项目[4] - 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4] 交易结构及触发要约义务 - 收购人通过武汉市水务集团间接控制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0.18%股份 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5]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5] - 交易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股比例达20.79% 通过水务集团持股31.83% 合计控制52.61%股份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5][6] 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6] - 收购人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股[6] - 免于发出要约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7] 交易审批进展 - 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7] - 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