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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财务资助制度以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确保经营稳健并防范财务风险 制度涵盖资助类型 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要求及管理措施 [1][2][3][4][5][6]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及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主营业务外实物无形资产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 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业及监管认定的其他行为 [1] 审批与披露要求 - 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2] - 董事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 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2]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方经营 财务 资信 偿债能力及第三方担保情况 披露风险与公允性 [3] - 对控股子公司(持股超50%且无关联股东)及参股公司资助时 需确保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3][4] - 禁止向董事 高管 控股股东 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助 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控制)除外 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3][4] - 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特殊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后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4] - 需签署协议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条款 [4] 管理与监督机制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前风险调查 审计部门审核风险评估 [4] - 财务部门办理审批后手续并负责后续跟踪监督 [5] - 证券部负责按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 [5] - 审计部监督合规性 [5] - 出现资助逾期 被资助方或担保方财务困难 破产等情形时需披露情况及措施 逾期后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 [5] 责任与附则 - 违规提供资助或怠于职责造成损失者需赔偿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 [5]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由董事会修订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