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以加强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保密管理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并在编制和筹划期间承担保密义务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 禁止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公布前以任何形式(包括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内容 [1] 外部信息报送管控 -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1] - 确需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内幕信息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对无合理理由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2] - 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 且业绩快报内容不得少于报送信息 同时需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备查 [2] 保密义务与违规责任 - 公司需将报送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2]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2] - 如因外部单位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 需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 - 外部单位在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步或晚于公司披露 [2] - 违规使用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依法要求赔偿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 公司有权收回收益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3] 制度执行与效力 -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3]
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