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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总则与基本原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提升管理水平 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1]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原则 确保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董秘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2]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文件 - 招股说明书需符合证监会规定 涵盖所有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经核准后于证券发行前公告[5]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5] - 若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需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补充公告[5] 定期报告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需披露所有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7]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 季度报告通常无须审计[8]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且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8]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涵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状态及影响[13] -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规定的情形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事项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告知并配合披露[13] - 公司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事件发生时等时点及时履行披露义务[14]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经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15] - 临时报告由董秘办草拟 董事会秘书审核 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涉及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披露[16] - 重大信息需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评估后组织起草披露文件并提交审定或审批[17]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董秘办为日常工作部门[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及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 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1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回避表决[22]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 需登记备案[24]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公司董事会可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监管 董秘办负责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23] 财务与档案管理 -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控制度 财务负责人为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27] - 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保管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原件 期限不少于十年[28]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需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需指定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29] 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若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勤勉尽责导致重大差错 可能被追究责任 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赔偿损失等[30] - 责任追究由董秘办执行 受理举报并审核真实性 提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在裁决前需听取责任人陈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