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设立依据 -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保证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科学性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1] 委员会组成结构 -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1] - 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 - 设召集人一名 在委员内选举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2]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连选可连任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资格[2] 委员会主要职权 -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 - 对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 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 - 对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 包括目标 规划 政策规定 组织实施 风险评估 绩效表现 信息披露等事宜[2] - 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可持续发展事项的沟通[2] -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 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2] - 对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2] 委员会议事规则 -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4] - 定期会议讨论公司发展规划 发展目标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等重大方向性问题[4] - 会议通知需提前三天通过专人送达 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4] -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委员需在决议上签名[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5] 其他规定 - 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建议时 需在决议中记载委员会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进行披露[3] - 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3]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5]
利欧股份: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