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等职权 [2]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但其他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 - 股东会审议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需股东会审议的重大担保行为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该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4]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时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4] - 未能按期召开股东会时 需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股东会召集机制 -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书面反馈 [5] -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书面反馈 [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书面反馈 [7] - 当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未按要求召集股东会时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7]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9] - 年度股东会通知应提前21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临时股东会通知应提前15日发出 [10] - 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程序等信息 [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网络投票开始日与股权登记日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11]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且不得迟于会议当日上午9:30 [14][25]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0] -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27][28] 关联交易与累积投票制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2]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普通决议)或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29] - 选举董事且候选人达到两名或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26]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24] 股东会决议与执行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 内容包括会议基本情况、出席股东情况、每项提案表决结果等 [32]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32]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或交由总经理组织具体实施 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直接组织实施 [32] - 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32]
利欧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