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必须遵循真实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3] - 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准确原则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突出事件实质 不得含有夸大性质词句 避免误导性陈述 [3] - 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完整原则 确保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没有重大遗漏 [3] - 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及时原则 在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报送交易所 不得延迟披露或选择性披露 [3] - 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不得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4]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主体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泄露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者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交易 [2]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 [3]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7]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7] - 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7]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 季度报告通常无须审计 [7] 重大事件披露规定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事件起因 现状和可能影响 [11]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 重大合同订立 重大债务违约 董事变动等二十四类情形 [11] -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 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事件发生时等最早时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订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 [17]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按程序对外披露 [21] 保密措施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接触信息的工作人员需严格保密 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28] -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制度 登记内容包括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信息等 [28] -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前 需核实必要性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28] 暂缓与豁免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 公司可依法豁免披露 [29]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特定情形时 公司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形 [29] -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或信息已泄露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0] 内部报告审批程序 - 公开信息文稿披露需经过七步审批程序 包括部门内部审批 负责人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整编等 [23] - 最终由董事会秘书将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直通车业务范围可直接办理披露 [23] 媒体采访与宣传管理 -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需事前将采访提纲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和董事会秘书审核 [24] - 公司对外宣传 广告 新闻稿发布可能影响股票交易的 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2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博客 微博 微信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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