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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监管措施 - 公司因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原控股股东与认购方签署的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被安徽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监管措施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执行 [1] - 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公司回应 - 公司高度重视监管指出的问题 将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 [3] - 公司承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 - 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 法律救济途径 - 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2] - 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