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接受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被罚460万!
公司违法违规事实 - 金力泰时任董事长罗甸、董事吴纯超、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于2025年4月23日商议决定不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导致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 [3] -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晚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3] - 2025年4月28日晚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3] - 2025年4月29日晚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4] - 2025年5月5日下午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5] - 公司最终于2025年7月1日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较法定期限严重延迟 [6] 监管处罚决定 - 公司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7] - 时任董事长罗甸、董事吴纯超、财务总监隋静媛未勤勉尽责 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7] - 对金力泰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7] - 对罗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7] - 对吴纯超处以警告并罚款80万元人民币 [7] - 对隋静媛处以警告并罚款80万元人民币 [7]